人才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强化人才支撑,加快人才集聚,打造人才洼地,推动产业升级、转型,结合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场所在开发区(不含和兵团分区)四至范围内的非财政拨款单位及该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补贴条件
引进的从业人员为本科学历以上(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中级职称、中级工(生产一线紧缺工种)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当年缴纳6个月以上)。
第四条 人才补贴标准
一类:博士毕业生、正高职称、高级技师、技师,政策期限内每人每年给予20000元人才补贴。
二类:硕士毕业生、副高职称、高级工,政策期限内每人每年给予10000元人才补贴。
三类: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中级工,政策期限内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人才补贴。
特别支持:由深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深喀双创中心等开发区创新平台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第一年享受补贴可不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工作不足一年的由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认定工作时限,按实际工作时长兑现。
引进人才满足上述多项条件的,只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一条标准享受引才补贴。
第五条 引才奖励
为鼓励引进人才,当年享受人才补贴超过10人的用人单位,可另给予用人单位当年享受人才补贴资金总额的20%作为引才奖励。创新团队带动新增就业10人以上并申请人才补贴的可享受引才补贴。
第六条 申请认定
(一)申请职称、技工人才补贴的,职称、工种必须属于生产一线工种,由公共事务局认定。
(二)从内地引进但工资社保关系不在本地的,需自引进之日起向公共事务局备案,由公共事务局核查。备案时需提供原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及派出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每年度12月1日-12月31日申报当年度人才补贴。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学历证书、技能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由公共事务局核定后提交管委会审批。用人单位仅能申报当年补贴,逾期不申报的不予追补。
奖励资金由财政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不予支持情况
享受人才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按有关规定终止单位与个人所享受的各项人才相关支持:
(一)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提供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套取开发区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行为的;
(四)通过开发区平台贷款未如期偿还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资金安排
(一)人才补贴专项资金在政策期限内每年预算600万元,如有结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二)如当年度申请人才专项资金按标准超出资金总额,则优先全额兑现第一类、第二类人才补贴;酌情调整第三类人员补贴,最低不得低于标准60%。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具体由公共事务局负责解释。
人才补贴政策附件下载地址:人才补贴政策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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